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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负责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使用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投诉举报。

(六)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执行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负责全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制度。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区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负责实施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及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承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相关规定对需要救助的群体实施医疗救助。监督指导商业补充保险、大病保险的待遇支付。

(十一)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卫生健康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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