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眉山市彭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眉彭委〔2019〕42号)和《关于〈眉山市彭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眉彭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是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方面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和后期扶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区水利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和后期扶持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拟订全区水利行政管理的政策和中长期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发布《眉山市彭山区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区中长期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及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五)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负责区级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审核规定权限内的水利工程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全区小型水库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
(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招标监督工作。负责区级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综合利用。负责规定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区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的防汛工作。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和江河、水库、湖泊的防汛工作。指导山洪灾害监察、防范工作。
(九)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经济运行及效益分析。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负责编制全区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并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税收的政策建议。
(十)负责重要江河、水库及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区级管理的水利工程和重要江河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负责防洪规划编制工作和涉河建设方案许可及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规定权限内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滩涂围垦工作。
(十一)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发放采砂许可证。
(十二)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全区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规定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管理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备案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牵头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拟订区级河长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河长制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职责。
(十四)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水利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区水利工程、重要江河、湖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职能转变。
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区应急局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区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区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办公运行、信访维稳等工作。组织实施河长制工作,监督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指导规定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项目计划和财务股。负责编制全区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并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水利行业经济运行及效益分析。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税收的政策建议。
(三)水利和水土保持股(移民股)。承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区级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防汛工作。负责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和江河、湖泊的防汛工作。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指导全区水利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组织并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及强制性条文实施。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区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
(四)水政和水资源股(行政审批股)。负责权限内的取水许可、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的审批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区水利局党组按照区委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将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区城乡节水供水排水管理站划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将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区防汛抗旱服务中心划归区应急局管理。
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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