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区重大投资项目、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及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具体包括: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区属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含地方非银行性经营机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区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企事业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区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应用。
(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