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资金融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国资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资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承担所监管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措施,加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清产投资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六)指导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七)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管理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薪酬待遇管理。负责职能主管部门下属的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财务总监。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和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指导其董事会建设。
(九)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并调控其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十)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调剂、处置等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推进全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异地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统筹推进全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推动全区企业改制、培育、挂牌上市等协调工作。
(十五)统筹全区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全区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十六)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彭机构加强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十七)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
(十八)依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中央、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
(十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十)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全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参与推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区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方案。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政府性融资工作。参与策划、指导、规范我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和政府性融资项目的策划和协调工作。
(二十二)统筹对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区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二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五)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一是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二是坚持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稳妥有序、守住底线,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三是坚持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为动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地方金融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地方金融业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各类投资基金。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区财政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区国资金融局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2、知识产权交易。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规范交易的政策。区国资金融局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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