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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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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亮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彭劳人仲案〔2025〕72号),因电话通知你领取仲裁裁决书你未接听,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为: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2626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0072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5108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2554元。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464.8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4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600元。

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伤医疗费人民币48433.88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请你方于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6日前往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仲裁裁决书自2025年6月6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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