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燊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熊天明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彭劳人仲案〔2025〕6号),因电话通知你领取仲裁裁决书你未接听,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7662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45108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518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7518元。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96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40元。
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伤医疗费人民币1907.01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请你方于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6日前往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仲裁裁决书自2025年6月6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