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同欣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宗恒、赵友军、周吉春、帅志安、黄福军、季红、李翔、赵刚群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彭劳人仲案〔2024〕266号),因电话、邮寄均无法联系你方,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宗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7648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赵友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0508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1349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赵刚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2900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帅志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2415元。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黄福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1173.50元。
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周吉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2546元。
八、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季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0128元。
请你方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1日前往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仲裁裁决书自2025年4月14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