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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亮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彭劳人仲案〔2025〕72号),因电话、邮寄均无法联系你方,你方注册所在地无人,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
本委定于2025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15室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蔡山东路232号星辰中心二楼215室,电话:028-37612126。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