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浩宇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吴洪兵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彭劳人仲案〔2024〕272号),因电话、邮寄均无法联系你方,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人民币1375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1499.85元。
请你方于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3日前往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仲裁裁决书自2025年1月24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