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宇劳务派遣(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彭小明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彭劳人仲案〔2024〕268号),因电话、邮寄均无法联系你方,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为: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7566.75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7181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0771.5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6795.25元。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鉴定费300元、鉴定检查费150元。
请你方于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3日前往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仲裁裁决书自2025年1月24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