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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区审计局(10项)
权力类别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3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
| 4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5
| 对企业与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7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8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强制
| 1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1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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