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审通〔2019〕15号
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眉 山 市 彭 山 区 审 计 局
对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勇同志
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通知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李勇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二十三条和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组织部《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委托书》(眉彭委组函〔2019〕35号),我局决定成立审计组,自2019年9月9日起,对李勇同志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任眉山市彭山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送达审计,必要时将追溯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请李勇同志于审计工作开始时向审计组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组长:唐丹
审计组成员:刘莉彭欣骆丽娟
附件: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2.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
3.被审计单位(人员)承诺书
4.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内容要点)
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眉山市彭山区审计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