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奇同志并眉山市彭山区畜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受区委组织部委托,我局决定成立审计组,自2016年6月24日起,对你单位局长张奇同志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送达审计,必要时将追溯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张奇同志于审计工作开始时向审计组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组长:钟星
审计组成员:赵小琳、许旺胡、陈文秀
附件:1.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2.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
3.被审计单位(人员)承诺书
4.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内容要点)
眉山市彭山区审计局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