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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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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水利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来源: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序号

部门

(单位)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02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103

水行政主管部门

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104

水行政主管部门

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证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资格和具备相关能力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 发〔2014〕21号)五、(二)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第十条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

认证机构、会计机构、奖惩机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信用评价机关




106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 则》(办政法〔2017〕10号)及《水利 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行政法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序号

部门

(单位)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07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质检单位 资质申请证明

获取水利质检资质的主体资格和能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辰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六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

计量认证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8

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水资 源论证报告书 选址审查意见 证明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总论” 3.项目选址状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109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证核 发证明

建设项目已批准 、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 、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或计量认证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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