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求,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改善流域水质,我办草拟了《眉山市彭山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拟由区农业农村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联合行文。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
区河长办:37627058
眉山市彭山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求,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改善流域水质,全面推进我区渔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眉山市彭山区辖区内从事水产养殖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在全区所有天然水域、人工渠堰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严禁河道网箱养殖等人工水产养殖行为。
第四条在全区所有水库水域禁止从事施肥(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投饵(含青草饲料)养鱼和网箱、围栏养殖。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库。
水库承包合同到期的一律不再对外承包,未到期的由管理单位积极稳妥收回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好水库水质环境。
第五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投饲(含青草饲料)养殖活动。
第六条水产养殖废水、池塘淤泥应当用于粮油作物、蔬菜、花卉、水果、林地种植等,综合有效利用。在有条件的养殖小区,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使用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第七条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养殖业主需要向流域排放养殖用水,需提前10日向所属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养殖水体进行检测、评估,水质达标的,由镇、街道监督排放,水质不达标的,由镇、街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治理达标后,由镇、街道监督排放,排放水质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相应规定,全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一般安排在每月10—20日,每户养殖户只能申报1次排水时间段(汛期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排水),且排水时间不能超过3天。
第八条各镇、街道按照辖区负责制承担管辖范围内水库、池塘等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负责巡查及监督检查,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专门巡查人员,至少每10天巡查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宣传普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知识和措施,督促养殖户解决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问题。
第九条严格水产投入品使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禁用水产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滥用水产投入品违规行为,逐步建立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条病死鱼或其他水生生物须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渔药包装及其他废弃物须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收集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区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产标准化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导工作,大力推广水产标准化生产,倡导水产健康养殖。
第十二条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培训、示范推广等工作,大力推广池塘80:20养殖技术、池塘内循环养殖技术、工厂化养鱼技术、稻鱼种养结合及水生生物栽培技术、微生物水质底质改良技术、生态净化技术、机械增氧技术改良养殖水体水质,消除鱼类排泄物、残饵及其他物质的富集,实现氮磷的转化利用,降低养殖水体的富营养化水平。
第十三条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法宣传,加强土地利用监管,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从事挖塘养鱼。
彭山生态环境局要强化环保法规宣传和塘、库水面水质执法监测,依法查处养殖水体超标排放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区水利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质治理与保护工作“一库一策”,逐库建立防治技术措施,加快推进水质治理与保护,协助查处区管水库水产养殖污染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生产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使用禁用渔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河道非法人工水产养殖及电、毒、炸鱼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殖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连续2次未经申报擅自排水的,取缔其水产养殖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彭山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