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
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水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
参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四川省发改委和四川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现划转至彭山区税务局征收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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