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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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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来源: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5-19

(川1403水处〔2024〕5号)

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人、公司办公室主任《询问笔录》、《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关于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义和钙芒硝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眉彭水函〔2021〕166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表》(2022年修订版)、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之日从2021年12月14日起算,滞纳金按每日109.345元计算,并处罚款人民币546725元(大写:伍拾肆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10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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