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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水务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方案

  • 索引号:00859428-8/2017-000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水务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方案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3-27

第一条为全面履行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的体系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案适合区水务局领导班子、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条我局及其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局长是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务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务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及督促检查;

(六)落实全局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对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全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

第六条局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局长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三)督促分管单位及股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局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及区水务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区水务局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四)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六)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

第八条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股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股室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股室及所联系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股室业务范围及所联系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股室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督促;

(四)督促本股室及联系单位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工作;

(五)本股室及所联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第九条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区有关规定,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区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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