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水务局入河排污口巡查检查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检查范围
岷江彭山区过境段、区内天然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及补水渠。
二、巡查检查方式
(一)定期巡查检查。每两月巡查检查一次,逢双月上旬完成;
(二)不定期巡查检查。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结合相关工作进行不定期巡查;
(三)重点巡查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巡查检查。
三、报告制度
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或排污异常的,要及时采集影像资料和相关文字资料。一小时之内口头报告局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和分管领导,四小时之内将形成的材料报局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同时抄送水政和水保持工作站,归口由水利综合执法大队通报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
四、职责分工
巡查检查和报告由水利综合执法大队总负责,水政和水土保持工作站配合。
按照管理片区分工原则,河道管理处负责岷江彭山区过境段、江口水务工作站负责王店河流域、东山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东山片区除王店河流域以外的入河和饮用水水源地补水渠排污口、牧马山水利工程管理处和西山水利工程管理处分别负责本片区入河排污口巡查检查。
五、严明纪律
工作人员在巡查检查过程中,要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带队,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执法身份,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言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六、巡查检查和报告的文书格式由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制作。
七、本制度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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