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1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申请公证员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公安机关 |
书面告知承诺(司法行政部门事后核查确认) |
3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具有三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10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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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11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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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原所在公证机构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工作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6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开办资金证明 |
公证机构设立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开办资金证明。 |
有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直接提供 |
7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公证机构负责人执业经历证明 |
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公证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8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司法鉴定人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公安机关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9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公安机关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10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公安机关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11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出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款 |
工作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12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律师执业申请人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公安机关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13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不具有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证明、律师执业档案调档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调档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彭山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司法行政机关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14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执业经历、年限证明材料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第二项。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15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彭山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
公证机构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16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跨省、市设立分所的,为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该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在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内及其分所近二年未受过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证明;负责人人选基本情况及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派驻律师执业档案或律师执业证已收回注销证明、执业经历证明及是否有行政处罚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司法行政机关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17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符合个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
司法行政机关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18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年度财务审计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会计事务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19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证明 |
司法行政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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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 |
保险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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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罚的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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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3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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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
律师协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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