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市(州)司法局、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为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结合四川工作实际,就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工作保障、履职培训、考核监督、奖励惩戒、任职宣誓等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1.健全机构。联席会议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同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和部门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包括制定会议内容、起草会议材料、通知会议事项、组织召开会议、汇总报送会议信息和监督落实会议要求等。办公室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
2.主要内容。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数量、选任、培训、履职、考核、奖惩等相关重大问题。定期通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参加培训、参与活动、监督案件、履职表现等方面情况,交流有关工作信息。研究工作中需要双方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督促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
3.会议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 1 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报批。各成员单位应将近期内工作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便于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
二、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4.工作机制。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坚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采取书面通报或联席会议通报等方式,互相通报上季度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或履职活动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公示、表彰、惩戒等相关信息。
5.通报内容。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馈通报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人民监督员管理情况,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人民监督员培训、考核等相关情况。向社会通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履职、考核等相关情况。
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反馈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6.组织保障。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有关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7.经费保障。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所需经费和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参加培训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人民监督员参加由检察机关组织的各类检务活动费用由检察机关负责协调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8.履职保障。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需求或检务活动要求及时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确保人民监督员有条件参加监督或检务活动;定期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抓好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的维护,确保人民监督员信息录入及抽取工作准确及时;负责为人民监督员订阅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
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需要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的情况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每年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一次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工作情况;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条件;可以按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
四、健全人民监督员履职培训制度
9.培训原则。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省司法厅组织培训,市(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市(州)司法局组织培训,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各市(州)司法局培训工作的指导。培训分为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培训两类。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和专项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10.结果运用。培训结束后将所有考核记录和数据统一收集、整理、存档,并录入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培训考核结果或成绩列为考绩记录,作为人民监督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一项内容。不能按时参加培训的,年终考核不予评优。
五、健全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
11.考核原则。遵循分层分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工作,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协助配合。
12.考核内容。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遵法守纪和道德操守情况。
13.考核方式。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应结合管理工作需要,随时随机进行考核,并在每年 2 月份前采取听取人民监督员年度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听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评估意见、听取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调阅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信息记录登记情况,对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进行上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司法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称职"考核等次前,应当告知被考核人作出"不称职"考核等次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考核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4.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要作为人民监督员奖惩的重要依据,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考核工作后,要将考核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录入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在十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六、健全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
15.奖励。省级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履职情况,对在履职和年度考核中表现突出的,授予优秀人民监督员荣誉称号。
16.劝诫。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案件监督和执法执纪等活动的;未经允许,擅自披露案件信息,情节轻微的;利用人民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人民监督员职责无关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违反社会公德、道德的;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劝诫。
17.免除资格。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具有人民监督员选任禁止性条件的;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的;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案件监督和执法执纪活动的;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从事与人民监督员职责无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的;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人民监督员的劝诫和免除资格决定由选任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奖励、处罚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 《人民监督员证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证》。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人民监督员对免除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因工作原因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或本人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可以向选任司法行政机关辞去人民监督员。
七、完善人民监督员宣誓制度
18.宣誓人。初次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应当由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在下发选任决定之日起及时采取统一集中或分批的方式组织任职宣誓。
19.宣誓要求。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人民监督员代表担任;宣誓仪式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指派专人担任;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20.宣誓程序。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宣誓人在宣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经宣誓人民监督员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二份,一份由宣誓人民监督员收执,一份存入人民监督员档案。
21.誓词内容。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人民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人民监督员职业道德,遵守人民监督员行为规范,忠实履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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