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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司法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859421/2017-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司法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1-12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文件

眉彭司〔2017〕2号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司法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各司法所:

现将《眉山市彭山区司法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2017年1月11日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司法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明确登记、交接、处置责任,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司法所资产指为司法所配置和购买的房屋、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及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资产。

第二条 司法所资产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区司法局,司法所拥有使用权并承担保管责任。司法所资产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司法所负责人、工作人员是资产使用保管的责任人,负保管责任。

第四条 司法所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对本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杜绝资产流失。对不能正常使用需报废处置的资产,须向区司法局提交书面报废手续,由区司法局上报区国资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置。

第五条 司法所资产不得挪作他用,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私自出借、出租。凡非正常损毁、遗失的,须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司法所资产日常监督管理由区司法局基层股负责,区司法局其他股室配发至司法所的资产清单应同时抄送基层股存档。

第七条 司法所人员变动应履行资产交接手续,所长、副所长的资产交接手续,应在区司法局基层股、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所有资产必须由区司法局基层股、办公室和司法所共同进行登记造册,登记资料分别保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并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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