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文件
眉彭司〔2016〕3号
关于建立区级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
法律工作者调解员库的通知
各乡镇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按照《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5〕117号)要求,结合我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建立区级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工作需要,区司法局决定建立区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法律工作者调解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眉山市彭山区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法律工作者调解员名单(人)
方跃中 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主任
雷 波 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建霞(女)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 瑛(女)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高 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朝祥 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廷洪 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主任
文志海 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主任
赖建华 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 伟 眉山市彭山区青龙法律服务所主任
刘述明 眉山市彭山区灵石法律服务所主任
周 波 眉山市彭山区公义法律服务所主任
宋德全 眉山市彭山区城关法律服务所主任
黄玲玉(女)眉山市彭山区观音法律服务所主任
刘 蓉(女)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主任
二、工作方式
采取口头解答、书面回复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地提供法律服务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参考,对矛盾纠纷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断,以法律意见书形式指导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工作。
(二)自愿平等,和谐互信。调解员要尊重矛盾纠纷人意愿,不与矛盾纠纷当事人建立代理关系,不误导矛盾纠纷当事人,与矛盾纠纷当事人和谐相处,建立信任。
(三)明法释理,合法引导。按区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办公室指派到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现场配合纠纷调解,向矛盾纠纷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引导其化解矛盾纠纷。
(四)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保守在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案件信息,不得炒作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不得支持、唆使、组织矛盾纠纷当事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或解决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区级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法律工作者调解员的管理监督,建立完善激励机制,确保第三方调解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中遇需要区司法局、区级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进行协调的情形时,由区司法局、区级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并给予工作指导。
(三)落实保障。区级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调解员以法律意见书、现场调解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由区司法局审批后,报区委政法委按相关规定纳入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范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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