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街道):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三届政法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
2022年9月14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区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办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是指专门用于补贴按本办法规定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员的经费。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在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多元化矛盾化解中心负责审核发放,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以案定补”经费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发放;所补贴案件必须符合“一案一卷(登记)、调解成功、协议履行”的要求。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及考核时间
第五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贴范围。
下列纠纷不属于补贴范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四)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六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我区各镇(街道)、村(社区)等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现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人民调解员的不得领取补贴。
第七条 区司法局每季度定期对补贴案件进行集中评审后统一上报区委政法委发放案件补贴。
第三章 规范化案件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应按“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卷”原则及时进行归档。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档案应当按规范装订成册,并包含以下材料:
(一)调解案件封面;
(二)目录;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五)相关证据材料;
(六)调解笔录;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八)应附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具体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卷宗资料。村(社区)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可只具备人民调解协议书;属于口头协议的,可只具备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协议内容的书面记录。
第十条 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规范填报“四川省基层综治暨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网上平台资料。
第十一条 调解文书制作要求如下:
(一)调解记录制作规范、表述清楚;
(二)调解协议书要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和履行时间;
(三)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无法回访的,写明原因;
(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当事人应按规范签名、按指模,调解员应按规范签名,调解委员会应按规范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补贴的矛盾纠纷案件必须是调处成功的,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资料齐全、文书规范的矛盾纠纷案件。
调处成功是指矛盾纠纷及案件经调处后,双方或多方达成了协议,并已全面履行了义务;属于分期分批履行的,义务方已履行了首期义务;经调处化解了矛盾、解决了问题并有效防止信访案发生或实施信访代理成功有效控制了上访发生。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按照《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以案定补”标准按照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简易、复杂疑难、群体性社会影响的程度以及调解程度、制作协议书、履行情况、档案质量等条件分四个补贴等级和标准:
(一)重大疑难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400-500元;
(二)复杂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200-300元;
(三)一般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100-200元;
(四)简单民间纠纷案件,每宗补贴50元。
卷宗资料齐备整洁,按补贴等级最高额金额发放补贴;资料缺失不齐,适当降低补贴标准,但不低于补贴等级的最低金额。
第五章 案件难易程度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案件难易程度认定标准
(一)重大疑难纠纷案件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纠纷案件:
1.发生在同一区(县)范围内跨镇(街道)或涉及多个区(县)级部门(含派出机构)管理服务范畴的;
2.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含10人);
3.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4.工伤、医疗死亡1人以上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等纠纷(含1人);
5.已到中央、省、市上访的;
6.到区上访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7.调解三次以上的调解案件(含三次);
8.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案件;
9.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二)复杂民间纠纷案件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复杂民间纠纷案件:
1.发生在同一镇(街道)内跨村(社区)、跨单位需镇(街道)组织两个以上村(社区)、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解决的;
2.涉案当事人为3人以上,10人以下(含3人);
3.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1万元);
4.其他调解难度较大案件;
5.已到区上访不超过三次的(不含三次);
6.其他各类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三)一般民间纠纷案件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案件:
1.发生在同一村(社区)范围内或发生在同一镇(街道)单位内部的;
2.涉案当事人为2人以下;
3.涉案标的低于1万元的;
4.调解难度较低,容易调解成功的案件;
5.其他各类较小的矛盾纠纷。
(四)简单民间纠纷案件认定标准
1.口头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协议内容书面记录的;
2.调解过程有作登记或记录的,或制作比较简单的、内容合法调解文书的纠纷。
第六章 补贴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成立区“以案定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下设“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一)审核各镇(街道)司法所上报案件的补贴等级和补贴标准;
(二)对“以案定补”实施过程中涉及补贴认定、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等重大疑难问题进行解释。
区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收集各镇(街道)司法所上报的补贴申请材料;
(二)审核各镇(街道)司法所上报案件的补贴等级和补贴标准;
(三)根据批准的补贴数额,及时将个案补贴上报领导审核;
(四)监督补贴的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申请的初审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和其它案件相关材料完整;
(二)初定补贴等级和补贴金额并制表上报;
(三)根据核定的补贴标准,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发放程序向调解员发放补贴。
第七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解的案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规范案卷卷宗,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调处成功的案件,需在六个月内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超期不申报则该案不再进行补贴。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司法所每年定期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定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并及时制表统计。
各镇(街道)司法所每年定期向区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应对各镇(街道)司法所报送材料进行逐一初审,区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委政法委审定,区委政法委审定通过后,将案件补贴发放至镇(街道)专用账户,补贴到账后由司法所负责发放到调解员手中。
第二十条 区司法局会同区委政法委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核实和对给予补贴的调解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责令退回已领取的补贴经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案件,骗取个案补贴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区司法局以案定补”工作办公室不定时随机抽查各镇(街道)司法所上报案件,若各镇(街道)司法所当月上报案件存在虚假案件,但还未领取案件补贴的,该虚假案件的人民调解员当月所有申报补贴案件均取消补贴资格,不再发放案件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业务规范化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工作,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区将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的推荐评选活动,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以前制定的有关人民调解补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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