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委厅〔2016〕41号),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省和我市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原则,深入推进各项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更好的服务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富裕和谐美好眉山奋斗目标。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三、工作思路
(一)改进政府定价管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包括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限定在《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的项目。国家和省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市一律放开。加强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加大成本约束力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信息公开和评估论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完善并落实价格联动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疏导价格矛盾。
(二)推进市场定价。有序放开竞争性领域及环节商品和服务价格。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价格支持体系,形成“保两头,放中间”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还原商品属性,形成能够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积极推进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抓好市场行为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构建协调联动、权威高效的价格监管体系。创新价格执法方式和手段,落实行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清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区域及行业价格壁垒。依托全省统一联动和公开透明的价格举报系统,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强化价格社会监督。构建便捷高效的价格维权和争议调处工作机制,提高价格举报受理和查处效率。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库,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
1.深化石油和天然气价格改革。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放开气源价格、除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输配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以外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提高天然气市场化价格比重。择机理顺居民用气价格。理顺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石油眉山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眉山分公司,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快推进电价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落实输配电价改革政策,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地方电网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网电价、煤电价格联动、趸售电价、差别电价等政策。推进电力直接交易,用好用足直购电、富余电、留存电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二)推进水价改革。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放开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放开安装和改造维修收费。加强城镇二次供水价格管理,保障城镇用水安全。推进我市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供水价格。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三)健全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考虑综合交通发展、合理成本、财政补偿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出租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完善城市公共道路交通、客运出租车客运价格体系,研究制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政策、停车收费政策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价格体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国家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加价政策,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部分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推进差别收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完善城镇垃圾处理和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五)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坚持调放结合,继续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国家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价。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推动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六)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对教育、文化、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方向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全面放开非学历教育收费,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推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
(七)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严格执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未列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八)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政府定价项目成本调查和调定价成本监审制度。逐步完善成本公开制度和动态跟踪制度,推进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前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推进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公开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九)规范和引导市场价格行为。针对价格放开后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探索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依法制定出台的重点领域、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行为规则、监管办法和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等。完善和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相关执法执纪机关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坚持价格监管与行业规范相结合,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做好重点行业的精准监管;坚持日常价格监管,特别是做好重大节日市场巡查和价格稳定工作。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快速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排解价格矛盾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十一)强化反垄断执法。健全反垄断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反垄断相关指南,提高执法效能。密切关注市场竞争动态,深入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掌握垄断行为证据链条,及时反馈有权机关启动反垄断检查。贯彻落实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促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合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制定部门)
(十二)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全省三级联网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确保投诉举报受理渠道畅通。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积极推进价格网格化管理,完善社会价格监督网络。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发挥新闻媒体参与价格社会监督的作用,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强化对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和趋势的分析研判,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和动态成本信息系统,完善品种体系、指标体系、网点布局,以重要农产品、居民生活必需品、主要生产资料为监测调查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增强市场价格信息、成本调查信息与相关经济指标的衔接和综合判断分析,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灵敏度和准确性,通过市场监测数据变化,客观评估和反馈价格改革的政策效应和市场反应,发挥价格监测在新时期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和调控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等)
(十四)完善市场价格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加强通缩通胀和异常波动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开展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政策性保险试点,促进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统筹考虑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各方联动、形成合力,确保价格改革顺利推进落实。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区别不同领域和商品特性,细化工作方案,及时总结评估,稳步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对影响重大、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条件的,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有序推进。
(二)健全价格法制。严格依法治价,落实价格公示、价格听证、成本监审、成本公开等制度,依法按程序定价;严格落实市场监管价格政策,对政府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夯实工作基础。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加强交流合作,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反垄断执法主体和力量,依法依规开展相对集中执法权工作。
(四)兜住民生底线。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强化新闻发布与公开制度,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