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职权和授权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水体、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规划、计划;编制水体、大气、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物质、有毒化学物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审批区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负责全区污染源调查工作,管理污染源申报登记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提出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议。。
五、负责全区环境监察工作,现场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征收排污费。
六、组织区内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对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协调并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八、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九、承办区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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