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及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国有资产,负责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审核。
(三)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承担所监管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审计、稽核等措施,加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清产核资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指导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六)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管理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薪酬待遇管理负责职能主管部门下属的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财务总监。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和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指导其董事会建设。
(八)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并调控其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九)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十)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调剂、处置等工作。
(十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区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布局方案。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区政府开发性融资项目的规划和审定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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