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我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和禁猎区。
二、《公告》设立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保护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有序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有效地保护我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促进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必要制定本公告。通过本公告的发布,强化野生动物管理,加大猎具清缴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使野生动物栖息地得到保护,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我区绿水青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再上新台阶。
三、《公告》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区林业和园林中心结合我区实际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提出的检察建议意见,并收集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部门、乡镇、公众的修改意见汇总,形成本公告。
四、《公告》主要内容
(一)禁猎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区。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观音街道、谢家街道、江口街道、黄丰镇、公义镇六个街道(镇)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禁止捕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火药枪、改制射钉枪、铁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筒、犬捕、鹰抓、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水淹、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捕猎。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要点1:凡是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的陆生野生动物均为禁猎对象.
要点2:在该公告有效期内如对上述名录有修改,以最新修改的名录为准。
(五)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七)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八)举报电话。110、028-37621292。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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