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我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期:2023年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禁猎区: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观音街道、谢家街道、江口街道、黄丰镇、公义镇六个街道(镇)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禁止捕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火药枪、改制射钉枪、铁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筒、犬捕、鹰抓、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水淹、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捕猎。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捕猎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20日施行,有效期3年。
八、举报电话:110、028-37621292。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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