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正文
《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2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相关链接: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厅函[2020]6号)、《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质量督查工作的通知》(川知促发〔2018〕5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

二、制定过程及修改内容

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出台了《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与2021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部分条款不一致。

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第四大点“加强协同治理”中的第二项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

原《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本办法第二章同一专利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代理服务机构需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第二章第八条最高资助标准:(一)(二)项均含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后的资助。以上资助内容与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第四大点“加强协同治理”中的要求不相符,同时涉及修改第十条申报资料的第七项“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的相关票据。”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3月着手研究讨论修改2020年11月出台的《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第四大点“加强协同治理”中的第二项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我局2021年4月牵头修改《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时增加了修改稿的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2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2021年5月《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草拟稿出台,并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根据区经信局回复的意见将《眉山市彭山区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2021年修订版)》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内容融入进去:对新获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奖励纳入了草拟稿的第四章,删除原《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内容“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新获批的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的资助。”同时采纳了经信局意见对涉及到的“申请程序”进行修改,并删除了“申请材料”。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经费来源、资助原则、资助对象、资助限额以及管理部门。

(二)专利授权资助。规定了专利授权资助的类型、标准及条件。明确资助类型包括中国(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和涉外授权发明专利两种类型。资助标准参照相关文件并结合彭山区实际确定,同时确定了资助条件,申请时间节点、明确了资助对象应当提交的申报资料、规定了资助流程。

(三)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明确了资助类型、资助标准、提交材料、申请时间范围、资助流程。

(四)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规定了奖励的类型、各类型的奖励标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五)版权奖励。明确了组织机构、版权奖的类型及申请条件、规定了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申报办法、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及评审程序。

(六)公示、异议处理及相关责任。规定了异议范围、异议受理与异议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程序与方式。同时规定了对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行为的处理

(五)附则。确定了解释机关以及实施日期和实施期限。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读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37641175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