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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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已经眉山市彭山区第二届人民政府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的深度融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

第三条 资助、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奖励、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对象为:在彭山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彭山区户籍或持有彭山区居住证的个人、彭山区内的院(学)校学生(专利授予日时在读),以上不包括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辖区的青龙街道及锦江镇。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委宣传部和区财政局共同对资助资金进行监管,并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向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授权资助同一专利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涉及的资助或奖励已享受省、市、区同类政策的不重复计算。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政策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采取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在后的方式,经审查合格,一次性给予相应资助。

第八条 最高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资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二)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

获得外国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三)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第九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是第一专利权人。

(二)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地址在眉山市彭山区内。

(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四)专利资助申请应自收到专利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眉山市彭山区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含电子版),涉外授权专利还应提供专利证书中文译本。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登记证书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五)个人专利申请补助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外地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或就读学校证明等。

(六)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七)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相关票据。

(八)专利权人的开户许可证(单位)或银行卡(个人)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每个页面企事业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字加盖手印)按顺序一式两份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并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申请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审批、兑现两次,每年以11月30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提交的列入本年度资助,之后提交的列入下一年度资助。

第十二条 提交申请。申请人将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根据通知按时交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第三章 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资助4000元。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2000元的资助。上述两项同一商标权利人当年资助商标件数不得超过3件。

第十五条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7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鼓励和表彰为彭山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商标权利人。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每项给予商标权利人4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2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眉山市彭山区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2);

(二)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定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和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6个月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对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第四章 支持企业创新驱动

第二十条 对开展技术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企业,每项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新获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的标准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及资料。根据区经信局相关通知要求,企业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 版权奖励

第二十四条 设立彭山区版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8名分别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局、区科技和数字经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联、区社科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及2名相关专家担任,负责彭山区版权奖的各奖项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负责评审细则制定及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报彭山区版权奖的作品分为文学艺术、电影电视、音乐戏剧、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美术摄影书法等门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对申报作品拥有著作权,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申报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或较强创造性,并已获得相关部门或行业机构的表彰奖励。

(三)申报作品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使用或传播,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四)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权属纠纷或其他版权纠纷。

第二十六条 彭山区版权奖的奖励等级及入选条件

(一)等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等级。

(二)入选条件:

1.一等奖:获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

2.二等奖:获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或国家级专项协会奖项(有等级则为一等奖以上);

3.三等奖:获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省级专项协会奖项(有等级则为一等奖以上)。

第二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文学艺术、美术摄影书法类: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0.3万元;

(二)电影电视、音乐戏剧、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类: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申报办法

(一)每年评奖一次,彭山区版权奖的候选项目须经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荐。

(二)推荐单位须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眉山市彭山区版权奖申报表》(附件3)

(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创作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作品的出版物、获奖证书、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汇总后,分别组织相关领域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根据评审要求评选出获奖奖项的建议名单。

(二)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小组提交的奖项建议进行复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奖项等级。

(三)拟获奖项报区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公示、异议处理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的资助、奖励进行对外公示。经审批确定的资助、奖励名单进行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按程序给予资助、奖励,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第三十二条 对公示的资助、奖励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资助、奖励名单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涉及第二章、第三章的送交区市场监管局,涉及第四章的送交区经信局,涉及第五章的送交区委宣传部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奖励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第二章、第三章资助的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区经信局负责第四章奖励的异议协调处理;区委宣传部负责第五章奖励的异议协调处理,由评审办公室会同各专业评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区评审委员会审议。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委宣传部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行贿骗奖等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全额追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委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生效,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生效后,遇与上级相关新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6日印发的《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眉彭府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眉山市彭山区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申请表

3.眉山市彭山区版权奖申报表

  
附件【眉彭府发〔2021〕12号附件.doc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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