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2017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7]27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7]33号)文件规定:为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进一步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除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外,还应开展农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
2019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要求加快建立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作用,全面开展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
2020年6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0]414号),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支撑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有关工作。
二、定级估价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价对象一般为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彭山区的实际情况,彭山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为县域全境,评价范围面积351.41平方公里,包括彭山区下辖4个街道办事处(凤鸣街道、观音街道、谢家街道、江口街道),2个镇(黄丰镇、公义镇)。因青龙街道、锦江镇委托天府新区眉山片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评价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合计30.09平方公里。
三、主要工作内容
本次彭山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及基准地价编制工作涉及的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彭山区集体建设用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均一性及差异性,划分土地级别,在土地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2、编制基准地价评估修正体系;
3、形成完整的成果报告和成果图件;
4、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电子化备案。
四、基准地价内涵
1、估价期日:2021年1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宅基地无限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3、容积率:商服用地1.5,宅基地1.5,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4、开发程度:宗地外三通(通路、通电、通上水),宗地内“场平”(场地平整);
5、权利状况: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成果应用建议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在行政范围内的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对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因此基准地价的实质是某一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内土地的平均价格。
本次彭山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采用综合定级的技术路线,并测算出各类用地不同级别的基准地价。
运用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可以制订行之有效的地价管理政策,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要表现在:
1、交易地价指导意义;
2、保护农民利益,为政府提供合理补偿标准;
3、充分发挥政府的控制和导向作用,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和土地利用方式;
4、引导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5、引导完善农村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增强市场活力;
6、引导建立并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机制;
7、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培育,促进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8、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
9、统筹城乡规划,加快培育乡村规划设计。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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