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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1     发文机构:彭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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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按照《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农函〔2019〕909号)《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眉农函〔2020〕9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建章立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全流程管控体系,健全管护机制,压实管护责任,夯实管护利用基础。

二、制定过程及重要条款内容

区农业农村局参考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农函〔2020〕91号),结合彭山区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起草了《眉山市彭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重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中央、省级和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每亩共计不低于3000元(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市、区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不包括财政项目整合资金)。开展“多元投入”试点,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通过投资、投劳等方式增加投资规模,社会资金投入需明确到项目实施方案中。

(二)明确监管主体。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明确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组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明确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组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可设立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三)区财政按项目总投资的1%另行安排工程运行管护经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实行额度管控,滚存使用。项目乡镇应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区级对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补助额度用完后,所有管护费用由乡镇自行负责。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毁除外)。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项目范围、管理程序、原则性说明等。

(二)规划编制。规定了项目规划应遵循的原则,部门衔接及上报程序等。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明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实施方案、编制依据、建设重点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等。

(四)组织实施。规定了项目实施期限、严格项目流程管理、“先建后补”项目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主要责任和义务、项目调整、变更及终止要求等。

(五)项目验收。规定了初级验收和竣工验收标准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及验收主要内容。

(六)运行管护。明确了项目验收合格后的管护责任、管护主体、管护经费、管护主要内容及管护标准。

(七)监督管理。明确项目监督主体、部门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明确适用项目范围、资金管理及实施日期和实施期限。

四、解读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28-37632175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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