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按照《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农函〔2019〕909号)《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眉农函〔2020〕9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现将《眉山市彭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眉山市彭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彭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投资高标准农田项目、灾毁农田修复项目等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区级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区级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立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的要求和“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的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强化运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适应形势需要、促进效益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在“6+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优势产区布局;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农田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等区域开展;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时,要选择灌溉水源有保障、骨干水利工程配套良好、产业规划落实好、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对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迫切和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可引入竞争立项机制,激发项目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受益对象的积极性。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接省、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区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部门规划衔接。
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将任务落实到镇(街道)、村组和田间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明确入库项目优先实施顺序。
第十条 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库,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和储备库项目优先实施顺序,结合拟建项目区干部、群众对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确定当年度项目区,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由具有农林、水利等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走访群众了解实际需求、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各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设计图要求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地形地貌分区分类原则明确建设重点。平坝区重点开展田型调整,建立健全农田灌排渠系,建设农业机械化生产道路,形成田网、路网、渠网“三网”配套,基本实现条(格)田化;丘陵区重点开展土地平整、建设农田灌排渠道,完善田间生产道路、配套小型提灌设施,基本实现梯格化;山区重点改造坡耕地,建设缓坡梯田,配套灌溉渠系,完善小型提灌设施,开展地力培肥,基本实现梯田化。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1)土地平整。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2)土壤改良。主要包括砂(黏)质土壤治理、酸化土壤治理、土壤生物改良、地力培肥等。
(3)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农田末级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新建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等。积极配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实现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符合计量条件和节水要求。
(4)田间道路。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推广“宜机化”所需的田间道(机耕路)及其配套工程、生产道路等。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主要包括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等。
(6)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7)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主要用于耕地质量监测点和调查点建设、田间试验、样品采集与调查、样品检测、数据库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成果编制等。
(8)农田建设相关的其它工程内容。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请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完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为加强项目过程管理,鼓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项目辅助管理,以弥补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鼓励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先流转土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产业发展需求,再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试点探索,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优先支持种植粮食作物的经营主体。
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符合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以项目业主单位投入为主体,补助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执行: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40%。充分发挥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报账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可不适用按进度报账拨付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易核实和量化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有关规定确定。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合规选定。
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农林、水利等行业相应资质、类似工程实施经历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备生产合格证,并经过必要的质量检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或“先建后补”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和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聘请懂技术、有经验的农民担任“农民质量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需要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调整时,在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受益对象代表(包括项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调整方案后,按《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眉山市彭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眉彭府发〔2021〕1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如有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其中调整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品迭后)在100万以下(含),需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调整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品迭后)在100万元以上,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新型经营主体自愿增加投入用于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的,不纳入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影响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核实后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厅同意,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方案调整。累计方案调整(不包括第二十五条的情况)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的1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第二十七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
第二十八条 中央、省级和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每亩共计不低于3000元(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市、区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不包括财政项目整合资金)。 开展“多元投入”试点,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通过投资、投劳等方式增加投资规模,社会资金投入需明确到项目实施方案中。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项目区将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及竣工后,对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工程,如蓄水池(塘堰)、拦河坝、渠道、提灌(泵)站等建筑,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参建单位参加。对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分阶段进行验收。
初步验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可邀请受益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参加。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开展全过程控制,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符合项目要求,建设数量真实、准确。第三方机构过程控制结果作为考核监理单位重要依据,与监理费用挂钩。审计结算结果作为考核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与其服务费用挂钩。
竣工验收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在区级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区级初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图纸等。
对初步验收不合格、建设任务未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整改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批复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建设内容,初步验收合格。
(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施工、监理、设计变更、质量监督、整改情况等资料齐全、完整。
(3)工程和设备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4)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阶段性验收。
(5)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护制度已经建立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2)项目建设质量。
(3)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4)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到位、拨付、使用、核算和管理情况等。
(5)项目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及生态环境改善情况、年新增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情况、项目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其他效益等。
(6)管理工作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后管护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农田建设项目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管护主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组卷、存档。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同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要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
第六章 运行管护
第三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将项目有关情况通报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将接收的工程设施明确(移交)到所在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签订管护合同(责任书)。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
(2)田间灌排工程,主要包括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3)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生态沟渠)、坡面防护工程。
(5)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6)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主要包括大气降尘采集点、试验小区、标识牌、展示牌。
(7)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
第三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田间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2)田间灌排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提灌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疏浚。
(3)田间道路工程。维持路面平整,通行无阻,清洁美观,排水通畅。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定期修剪,正常生长,无虫害发生;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无垮塌;沟道治理工程及时疏浚、预防垮塌。
(5)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6)耕地质量监测点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7)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第四十条 明确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区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明确监管主体。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明确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组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
第四十三条 明确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组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可设立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四十四条 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毛渠、排水沟、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田间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四十五条 管护经费来源。区财政按项目总投资的1%另行安排工程运行管护经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实行额度管控,滚存使用。项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区级对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补助额度用完后,所有管护费用由镇(街道)自行负责。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毁除外)。
第四十六条 管护经费的使用。管护费主要用于过质保期后工程的损坏维修整治,考虑农事、季节等因素,每年10月区农业农村局集中收集需维护的工程量及资金概算,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形成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达到支付条件时,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申请下达管护资金,管护资金下达到区农业农村局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凭相关资料在区农业农村局报账。
第四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确保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十八条 强化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要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引导建设单位不占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落实种粮激励政策,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加强后续培肥,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堆存到农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应责令其改正,严重者可进行退场处理,并通报区住建局、区发改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对履职不力的区、镇(街道)、村(社区)、农民代表等“现场监督人员”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五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等工作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十三条 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纳入挂图作战重点项目管理,由区领导牵头负责,定期研究,加快推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彭山区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本办法发布之后,已启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续程序和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相关事宜按照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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