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遵循不新增为普遍,新增为个案的原则,严禁随意新增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依照相关规定,我局代拟了《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部门(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工程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明确新增投资,是指超出工程合同总价而增加的资金投入,因人工、材料调差等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资金投入除外。
(三)对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的情形予以说明。
(四)对漏项、少量金额超过合同价5%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后,审计机构据实审计。
(五)对认定主体和权限。根据新增累计金额情况划分为三个类别:项目的牵头区领导审定、 联席会议认定、 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对累计新增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累计新增占合同价20%(含)以上的,作了特别说明,需由项目牵头区领导在区委常委会上做专题汇报。
(六)认定程序。分为:施工单位申报、业主核查、现场查勘、新增工程签证。并对申报期限和签证期限作了相应要求。
(七)新增工程处置。分别对合理新增、计价方式、 不合理新增、工程终止、价款支付、新增结算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八)责任追究。厘清前期审查单位、工程参与单位、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约定处理办法。
三、 其他事项
约定政府采购工程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 解读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李维娜,电话:3762575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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