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二届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遵循不新增为普遍,新增为个案的原则,严禁随意新增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部门(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工程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工程,是指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正常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投资,是指超出工程合同总价而增加的资金投入,因人工、材料调差等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资金投入除外。
第五条 审核原则和依据。
(一)审核原则。新增工程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先批后建,失信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相关变更资料;区委、区政府决定事项;其他与新增工程相关的依据。
第二章 新增工程管理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新增工程的处理,包括受理申报、审核指导、书面通报等。
第七条 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该项目牵头区领导(没有项目牵头区领导的,由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下同)担任,成员为区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区财政局的分管负责人,区审计局、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项目业主列席会议。
第八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单项新增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累计新增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达到此额度的,由项目业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由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等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查勘、事实确认等工作。对变更的合理性、计价的准确性、标准的规范性进行会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对非正常情况造成新增工程的,业主单位依据评审意见追究有关合同单位的责任,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作为新增工程签证依据。
第九条 新增工程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报批”造成的费用增加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自行负责,竣工决(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条 合同总价中含有暂列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含有暂估价的,暂估价中实际发生的子项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从严控制工程漏项、少量,漏项、少量参照新增工程进行管理,漏项、少量金额超过合同价5%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后,审计机构据实审计。
第三章 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主体和权限。工程建设出现新增投资,根据新增累计金额情况划分为三个类别,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项目的牵头区领导审定。累计新增在50万元以下的,业主单位按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有关技术人员核查认定,报项目牵头区领导审定。
(二)联席会议认定。累计新增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牵头区领导召集联席会议进行认定。
(三)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累计新增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牵头区领导召集联席会认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累计新增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累计新增占合同价10%(含)以上的,由项目牵头区领导在区委常委会上作专题说明。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在出现新增工程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在30个日历天内填报新增工程申报表。
(二)业主核查。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情况,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初核,详细说明原因,厘清责任,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三)现场查勘。经业主核查后,及时向项目牵头区领导汇报,项目牵头区领导视情况召开联席会进行分析,或委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组成监审组及时进行现场踏勘,监审组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情况,确实无法参加现场踏勘的要及时向项目牵头区领导汇报,参加踏勘的监审组人员要认真负责进行踏勘,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必要的要有影像资料,并对新增工程的客观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事实确认。
(四)新增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签证原则上应在新增变更联席会议纪要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主单位要落实专人切实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按时完善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要对新增变更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财评。情况特殊、技术复杂、工艺有专项要求的,在6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签证的,由业主单位向项目牵头区领导进行专题书面汇报,并由项目牵头区领导出具明确意见。
(五)呈报审批。项目业主根据核查意见、现场查勘情况等,形成综合意见,完善相关资料后,呈报相应权限的认定主体审批。
第四章 新增工程处置
第十四条 合理新增。经认定主体认定为正常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作为合理变更,相关各方不承担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规定,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不另行招标,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并签订补充协议;不符合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招标确定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计价方式。新增工程中的材料、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已有或类似的,按中标单价执行(不平衡报价按国家相关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或参照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需要重新组价的,按照施工当期眉山造价信息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经财政评审后,办理竣工结算时,再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确定;当期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监理单位按询价程序确定,并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第十六条 不合理新增。经认定主体认定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或者没有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认定的,作为不合理变更,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并追究相关各方责任。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作为新建项目重新报批,另行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终止。因新增工程量和投资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的,终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会商施工、设计单位,负责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并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价款支付。新增工程投资计入工程总价,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新增投资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 新增结算。工程变更的预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实际投资以竣工结算结论为准。新增工程需严格履行以上程序,未履行程序的,不得审计结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严格审查把关。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各责任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审查、勘察设计、预算控制、投资评审、合同管理、技术质量、跟踪审计、监督检查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工程主观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严肃追究工程参与单位的责任。因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新增投资的,由项目业主负责依法追讨责任单位应承担的损失,同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市场禁入等处理,同时将失信信息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眉山市)”“信用中国(四川∙眉山)”及相关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批露。
第二十二条 严肃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项目业主应做好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各项前期工作,满足技术深度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因过失和故意造成工程变更、在新增工程报批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增工程等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肃追究代建单位的责任。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因过失和故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可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新增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10%。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新增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下的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新增工程申报表
2.眉山市彭山区新增工程签证表
附件1
眉山市彭山区新增工程申报表 |
||||
基本情况 |
工程名称: |
|||
业主单位 |
施工单位 |
|||
工程合同价 |
新增估算价 |
|||
申报内容概 述 |
||||
施工单位意 见 |
||||
签字: 单位签章: |
||||
年 月 日 |
||||
业主意见 |
||||
签字: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签字: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眉山市彭山区新增工程签证表 |
|||||
编号: |
|||||
基 本 情 况 |
工程名称: |
||||
业主单位 |
施工单位 |
||||
分部分项名称 |
工程合同价 |
||||
申报内容 |
变更签证原因,变更签证对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的影响 |
||||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意 见 |
施工单位意见 |
签字: 单位签章: |
|||
年 月 日 |
|||||
勘察单位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意见 |
签字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
签字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业主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监 审 组 意 见 |
发改局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财政局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联席会议议定意见(项目牵头区领导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