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3     发文机构: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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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眉山市彭山区党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眉彭委办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文件。经区政府同意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部门(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根据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的模式。原则上聘用法律顾问人员数额划分为四个类别:1.一类单位:可聘任1-3名法律顾问;2.二类单位:可聘用1-2名法律顾问; 3.三类单位:可聘用1名法律顾问;4.四类单位:不再另外聘用法律顾问,由司法局成立独立的公共法律服务站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具体类别详见文件附件1)

(二)诚信尽责原则。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为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接受监督原则。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需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考核,同时还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对其业务工作的指导以及对其是否遵守律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

二、遴选对象及条件

(一)遴选对象

符合遴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法学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

(二)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3.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

4.从事民商事、行政诉讼业务5年以上;

5.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不低于30件;

6.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7.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8.身体健康,有时间、有精力履行职责。

三、产生方式

(一)公开遴选。各镇(街道)、部门(单位)通过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和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彭山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竞聘法律顾问。确定拟聘任人员后,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区司法局审定后,以聘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颁发聘书,实行一年一聘。

(二)定向遴选。各镇(街道)、部门(单位)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竞聘法律顾问。确定拟聘任人员后,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区司法局审定后,以聘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颁发聘书,实行一年一聘。

四、服务费支付方式

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采取财政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可以参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以及现有全区法律顾问支付的费用标准,原则上一类单位的法律顾问费用不超过5万元。二类单位的法律顾问费用不超过3万元。三类单位的法律顾问费用不超过1.5万元。

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法律顾问数量或费用的,相关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一事一议。

五、工作职责

(一)为聘用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聘用单位重大合作项目或重大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文书或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三)为聘用单位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提供诉前法律服务;

(四)参与聘用单位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为聘用单位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六)为聘用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聘用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七)承办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六、管理制度

(一)加强聘用合同及备案管理。各单位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和《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等,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三)建立工作台账制度。聘任单位对所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办理各项事务(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参与复议诉讼案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合同、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事务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管理咨询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实,包括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效果等,做到一事一记,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每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将法律顾问工作台账报区司法局备案。

(四)完善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受聘法律顾问每年年底认真撰写年度履职总结,受聘多个部门的法律顾问应在报告中分别说明在各单位的履职情况,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履职总结报区司法局。聘任单位应结合所聘法律顾问的年度履职总结和《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五)将法律顾问纳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区法律顾问诚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聘任单位如实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监督卡》,主管部门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实行“一人一卡”,卡面应印制法律顾问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律协分会监督投诉电话及依法诚信执业格言,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建立法律顾问退出机制,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六)聘用3人及以上法律顾问的单位(部门)可以在机关内部探索设立专门法务部门承担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彭山区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类别表

2.(单位)法律顾问“一事一记”工作日志

3.村(社区)法律顾问“一事一记”工作日志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

彭山区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类别表

类别

聘请名额

费用金额(万元)

单位名称(含下属或代管部门)

一类

1-3名

不超过5万元

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街道、镇(含村、社区)、区交通运输局、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园区管委会、区农业农村局

二类

1-2名

不超过3万元

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经信局、彭山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国有企业

三类

1名

不超过1.5万元

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金融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林业和园林中心、区彭祖山发展推进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融媒体中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三产中心、区统计局、区科技和数字经济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区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进中心、区工商联、区供销社、区妇联、区税务局

四类

(公共法律服务站)

由司法局负责提供


区委巡查办、区老干部工作服务中心、区档案馆、区委党校、团区委、区残联、区科协、区委编办、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

附件2

(单位)法律顾问“一事一记”工作日志

时间: 年 月 日服务地点:

单位名称:

顾问姓名: 律师事务所:

服务项目:□为聘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为聘任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举办法制讲座

□参与人民调解

□为服务单位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值班

□其他

服务方式:□现场服务 □来访 □电话 □信函 □网络

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


服务事项: □刑事 □民事 □行政 □其他

承办结果


服务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律师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附件3

村(社区)法律顾问“一事一记”工作日志

时间: 年 月 日服务地点:

村(社区)名称: 镇(街道办事处):

顾问姓名: 律师事务所:

服务项目:□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为村(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举办法制讲座

□参与人民调解

□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值班

□其他

服务方式:□村(社区)现场服务 □来访 □电话 □信函 □网络

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


服务事项: □刑事 □民事 □行政 □其他

承办结果


服务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负责人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律师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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