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城区和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已通过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山区城区和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眉彭府发〔2017〕21号)同时废止。请按新标准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2.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等6个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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