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工作,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遵循“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彭山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人)予以公告公示,望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切实履行文物安全职责。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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