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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区梓桐河(彭山区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2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23〕3号)等文件要求,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划定了我区梓桐河(彭山区段)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区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1.按河流行政区划和彭山区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彭山区梓桐河(彭山区段)管理范围划界段为:观音街道G245线梓橦桥以上0.6km至岷江右岸彭山区青龙大堤吴河坝汇入岷江处,起点地理坐标:东经103°51′41.60491″北纬30°17′48.00234″,终点地理坐标:东经103°53′7.89050″北纬30°16′37.08903″,梓桐河(彭山区段)划界河道总长度为4.18km。

2.彭山区梓桐河(彭山区段)管理范围划定为:(1)以梓桐河(10年一遇)防洪标准作为本次设计洪水标准,以此分析计算相应防洪标准水位与河道现状两岸护岸(堤防)顶高低关系,即分析评价河道现状防洪能力,在此基础上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1)全断面硬质面板衬砌的渠化护岸河段

硬质面板衬砌的护岸和下部硬化,上部为生态自然护岸,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的,参照“Ⅰ类”河道考虑;不满足要求的,按“Ⅱ类”河道考虑。参照划界指南中“有堤防类”划界要求(根据堤防不同类型确定,一般为堤脚,无堤脚的根据地形特点确定在保护线外2~5m),结合本河段实际,其管理线均划在护岸岸顶外2~5m。

(2)全自然岸的河段

按“Ⅲ类”河道考虑,参照划界《指南》要求,平原区无堤防河道管理外缘控制线划在河道岸顶向外一定距离(指南要求根据滩地或耕地、山地等实际情况在0.5 米至 8米范围取值,湾道地区可适当将外延一定区域),本次划界河段位于平原区的实际情况,其管理线均划在岸线外0.5~8m划定。

3.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主管机关为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4.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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