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2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1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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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1.眉山市彭山区交通建设中心(眉山市彭山区航电建设中心)彭山区滨江大道北段新建工程(一期)项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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