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省应急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7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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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 日
眉山市彭山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省应急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鼓助受灾群众自力更生、自救互助、自强不息。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应道循的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机制
第五条 一般自然灾害,根据相关部门所核定的灾情数据报区政府审定后,所需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省市也启动相应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按照上级确定的灾情数据和资金补助标准测算出的所需救灾资金,除去省、市补助资金外, 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第七条 特大自然灾害(区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中央、省、市都启动了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中省补助50%、市补助20%、区县承担30%的比例执行。
第八条 冬令春荒救助资金分担机制。按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 (省补助30%、市补助20%、区县承担50%)比例执行。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每年区应急局根据常年灾情,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在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
第十条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预算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按常年受灾人口的10%确定救灾物资的储备量,预算采购资金,最低不少于30万元。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管理费用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核定。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帮助“三无”困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救灾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由区发改局用于采购、储存、运输和管理救灾物资。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三无”困难群众)的过渡期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补助时间由区应急局根据灾情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以当地户口人数为依据,按两类三档进行补助,一般户家庭人口1-3人每户补助26000元,4-5人每户补助29000元,6人以上每户补助32000元;低保户家庭人口1-3人每户补助30000元,4-5人每户补助33000元,6人以上每户补助35000元。损坏住房需维修加固的,根据受损程度按3000-5000元每户进行补助。纳入灾后重建的农户若进城购买商品房,按受灾对应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按死者(含失踪人数)5000元/人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因旱灾造成临时生活、饮水等困难的,每人每天按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时间由区应急局根据灾情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冬令春荒救助。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根据受灾困难群众的缺粮情况和受灾情况分二档进行救助:一档为救助1- 3个月,每人每月救助100元;二档为救助4一6个月,每人每月救助90元。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申请、拨付与发放
第十七条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上级给予救助资金支持时,按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经区政府同意后以区应急、财政两部门的名义向市应急局、财政局报送请款报告。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根据需救助情况的调查和评估结果由本级政府或应急、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第十八条 区财政和区应急局收到上级财政局和应急局下拨的救助资金后,区应急局根据受灾情况、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迅速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拨。
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镇(街道)在灾情稳定后,及时启动“户报、村评、镇(街道)审、区定”的救灾程序确定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具体步骤为:
(一)各村委会组织灾民根据自己受灾情况自行申报。
(二) 各村委会汇总并摸底核实,按照救助对象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拟定救助对象和救灾金额初步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15天,无异议报镇(街道)审核。
(三)镇(街道)采取抽查和实地核查的形式,对拟定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村干部及其亲属是否有列入救助范围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村干部及其亲属拟救助情况,公示时间7天,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核定的救助台账经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应急局审批。
(四)区应急局组织抽查,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冬春救灾资金和需救助人员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核定救助金额。救助金原则上由区级组织协调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到户到人。如因受灾群众没有银行卡等特殊情况,不能由区级统一组织实施发放的,区级指导镇(街道)发放。
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应急补助资金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金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在收到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资金具体发放可根据恢复重建施工进度进行。
第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以以现金或物资的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可直接由村(居)委会灾情审核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情况必须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应急办对所有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存档5年以上。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三条 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区应急局负责灾情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村社分配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应急部关于 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作规程和有关要求。严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直接抵扣各种欠款、欠费和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严禁将倒塌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直接用于集中统一重建工 作。凡采用集中统一重建方式的, 必须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与统一建房的交款工作严格分开。对各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分配发放工作,镇(街道)和村社组织必须建立相应的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对违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财政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的规定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启动彭山区自 然灾害应急四级响应和未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启动市级以上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国家和省、 市对资金安排比例进行调整,我区分担机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