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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科技计划管理配套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科技和数字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19-07-25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眉山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眉府发〔201726号)要求,科技局制定了《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等3个科技计划管理配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71

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眉山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眉府发201726)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科技计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由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创业投资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4类科技计划,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科技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眉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三)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四)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六)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推荐单位指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与承担单位、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承担单位指在眉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与推荐单位、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三)履行任务合同书条款,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九)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市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可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类别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二)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五)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本系统、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答辩评审等方式对不同类别项目实施分类评价。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采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一步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等,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并经部门会商,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和下达。市科技局将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任务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任务合同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经签约各方认定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报账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事项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集团内部业务调整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由变更前、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

(二)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原合作单位、新合作单位可共同书面申请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

(三)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

(四)变更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发人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变更。需申请项目延期的,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以后,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以前申请项目结题。

1.因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已撤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3.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5.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

1.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通过各种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3.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1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情况2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符合情况3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期限2年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中期报送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开展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项目验收也可以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二)不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眉山市科技计划资助字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市科技局依据成果登记号完成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计划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提高创新绩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市科技局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在项目评审、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划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有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供保证。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和修订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验收管理、科研信用管理、专家咨询管理等制度,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管理,强化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依据《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范围。凡经眉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 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组织机构。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作为验收的组织机构进行验收。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五条 验收要求。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六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根据项目类别和专业领域需求从科技专家库中选取。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且为单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审阅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采取资料评议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程序。

1.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纸质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项目推荐单位;

2.材料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一式一份报送验收组织机构;

3.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4.材料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完善验收资料,并将验收全套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验收组织机构审核;

5.科技成果登记。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成果登记号是完成项目验收必备条件,科技局依据成果登记号完成验收手续;

6.验收签章。验收组织机构将全套纸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科技局,科技局验收工作相关责任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最终完成验收手续;

7.材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科技局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十条 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项目自验收报告;

(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与项目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的发票清单等;

(六)科技报告;

(七)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八)项目财务报告及财务验收所需资料。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项目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退回。

财务验收整改后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2.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达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目标任务;

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整改后验收。每个项目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验收组织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逾期未验收。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项目处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十五条 结果公开。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过程监督。科技局纪检机构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

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是指市科技局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包括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市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请者。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科技管理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活动。包括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四)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六)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项目推荐者,即市级有关单位、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审组织者、项目推荐者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条 科技局纪检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参加与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及全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审活动的申请者、推荐者或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评审结果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宣布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局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科技局纪检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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