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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彭山区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13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彭山区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9-29

    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需要,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彭山区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推动该项工作,尽早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公示时限为2022929日至101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反映,拨打(028-37690277)反映建议意见。

二、邮件联系,邮箱地址:865540991@qq.com

三、信件传达,通讯地址:眉山市彭山区翰林路187号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管理股(邮编:620860

 

附件:关于划定彭山区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929

附件

关于划定彭山区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满足群众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彭山区中心城区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决定在彭山区中心城区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一)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1224号发布);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发布,2017101日施行);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5号,2005123日);

5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7号,201011日);

(二)标准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7、《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及修改方案;

8、《声学 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 322294);

9、《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10、《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11、《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62017);

12、《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

13、《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6612013);

1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三)政策文件

1、《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331号)

4、《四川省生态环境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情况的通报》(川环督察办2021187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及资料

1、《彭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2、《眉山市彭山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3、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划分范围

本次声功能区划分以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特殊用地及部分其他用地为基础,以《彭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为底图进行划分,中心城区总面积约33.31km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面积为24.14km2(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特殊用地及部分其他用地)。除去非建设用地面积9.17km2(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

三、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见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城。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彭山区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见表1

1. 彭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览表

类别

功能区编号

合并单元

区划单元范围

面积(km2

1类功能区

1#

2-5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校内区域

0.64

2类功能区

2#

1-5

南河大桥引道南侧、商业水街西侧、南河东侧中部区域

0.63

1-6

南河大桥引道南侧、商业水街西侧、南河东侧南部区域

0.71

1-7

南河大桥引道南侧、商业水街西侧、南河东侧区域、锦江西北侧区域

0.56

3#

1-3

彭祖大道东侧、新城维四路南侧、新城维二路北侧、滨江路西侧区域

2.25

1-9

二环西路西侧、成昆铁路东侧、南河大桥引道南侧、万寿街北侧区域绿地

0.96

2-1

二环西路东侧、万寿街北侧、彭祖大道西侧、新城维二路南侧区域

0.59

2-2

彭双快速通道西侧、万寿街北侧、彭祖大道东侧、新城维二路南侧区域

0.89

2-3

彭双快速通道东侧、万寿街北侧、长乐街西侧、新城维二路南侧区域

0.81

2-4

长乐街东侧、万寿街北侧、新城维二路南侧、滨江路西侧区域

0.52

4#

2-6

成昆铁路东侧、万寿街南侧、彭祖大道西侧、长寿路北侧区域除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区域

0.92

2-7

滨江路西侧、万寿街南侧、彭祖大道东侧、长寿路北侧区域

1.88

5#

3-1

成昆铁路东侧、建设路北侧、彭祖大道西侧、长寿路南侧区域

1.03

3-2

风鸣北路西侧、二环北路北侧、彭祖大道东侧、长寿路南侧区域

0.79

3-3

风鸣北路东侧、渡江路北侧、滨江路西侧、长寿路南侧区域

0.70

3-4

蔡山中路东北侧、二环北路南侧、渡江路南侧、滨江路西侧区域

0.50

3-5

彭祖大道东侧、蔡山中路西南侧、望江路北侧、滨江路西侧区域

0.54

3-6

成昆铁路东侧、迎宾路北侧、彭祖大道西侧、建设路南侧区域

1.12

3-7

彭祖大道东侧、一环南路、望江路南侧、滨江路西侧、志远路北侧区域

1.24

3-8

迎宾路南侧、兴盛路北侧、柏华路东侧、滨江路西侧区域

0.93

6#

4-1

迎宾路南侧、柏华路西侧、成昆铁路东侧区域

0.84

4-2

兴隆街南侧、兴盛路北侧、灵石变电站西侧、柏华路东侧区域

0.68

7#

4-5

兴盛路南侧、彭祖大道东侧、滨河路西侧至中心城区南侧边界区域

1.13

8#

4-9

彭谢路北侧、成昆铁路西侧、眉州河东侧区域

0.67

3类功能区

9#

4-7

成乐高速西侧至中心城区西侧边界区域

0.98

4-8

成乐高速东侧、彭谢路北侧、眉州河西侧区域

0.41

10#

4-10

成昆铁路西侧、彭谢路南侧、建设路北侧、成乐高速东侧区域

0.78

4-11

成昆铁路西侧、成乐高速东侧、建设路南侧、迎宾路北侧区域

0.45

4a类功能区

s103省道、成乐高速、迎宾路、建设路、西街、东街、长寿路、万寿街、凤鸣南路、凤鸣中路、凤鸣北路、彭祖大道、志远路、兴盛街、兴隆街、二环南路、紫薇中街、一环南路、锁江路、望江路、广场北路、致岷路、仁慈路、一环北路、渡江路、二环北路、滨江路(南段)、滨江路(北段)、灵石街、南街、北街、北外街、外贸北路、孟文路、二环西路

4b类功能区

成昆铁路(彭山段)、成绵乐铁路(彭山段)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彭山站、彭山北站

/

四、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环境噪声水平规定了标准限值,详见表2

2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4a

70

55

4b

70

6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昼间时段为6:00-22:00,夜间时段为22:00-次日6:00

五、监督与管理

(一)本区划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生态环境、公安、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彭山区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年月日

 

 

 

 

 

 

 

 

 

 

 

附件

 

彭山区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图1、声功能区划图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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