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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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
电话号码:18628****98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经济开发区创新三路西段9号
我局于2021年 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砂石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 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 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17号)告知你听证、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元整(34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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