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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7号(中欧远大建筑)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3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7号(中欧远大建筑)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3-16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7

眉山中欧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3MA69****2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

电话号码:18628****98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经济开发区创新三路西段9

我局于2021 12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砂石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 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 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17号)告知你听证、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元整(34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215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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