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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4号(臻润农业)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3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4号(臻润农业)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3-16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4

 

四川臻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3MA65****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迪

电话号码:1508****42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马林村7

根据成都翌达环境保护检测有限公司监测结果显示,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12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我局于202112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

你公司于20211230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119日召开了听证会。

根据听证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119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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