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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20号(华盛新安)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20号(华盛新安)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1-25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20

四川华盛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4MA6B4C5Y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号码: 1****8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21131

我局于2021 1230日对你公司负责的眉山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存在大量砂石、泥土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 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 1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20号)告知你听证、陈述和申辩权,你于2022 119日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和称述申辩权利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元整(22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 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124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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