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8号
四川友达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 电话号码:1****9
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惠灵村一社(成眉石化园区)
2021年 12月 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4组UV光氧设施仅开启了1组。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
你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的说明》,明确表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或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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