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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5号(新永发铝业)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10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5号(新永发铝业)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1-19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5号

胡**:

身份证号码:33072219******59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电话号码:1****6

地址:四川新永发铝业有限公司内的职工宿舍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对四川新永发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结合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局反馈信息,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1〕15号)告知你听证、陈述和申辩权,你于2022年1月17日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和称述申辩权利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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