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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2号(裕之霖)

  • 索引号:1495410037/sthjj/2022-0000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sthjj
  •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2号(裕之霖)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1-12

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2

四川裕之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3MA67TLB7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号码: 1******5

地址: 观音街道椿巅村二组

我局于20219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凤鸣街道金烛村三组75号开工建设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112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110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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