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彭环行处罚字〔2021〕12号
四川裕之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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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观音街道椿巅村二组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凤鸣街道金烛村三组75号开工建设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12 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山县支行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账号:2313400109026401029-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或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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